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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元】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文号】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5号
【发布日期】 2008-09-18
【生效日期】 2008-09-18
【效 力】 有用
【备 注】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经由过程,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平易近当局和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劳动行政等有关部分和工会等组织,该当采纳办法,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增进劳动关系的协调。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管帐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股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律例定的用人单元。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律例定的用人单元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者挂号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元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者挂号证书的,受用人单元拜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元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元该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付出经济抵偿,可是该当依法向劳动者付出其现实工作时候的劳动报答。
第六条 用人单元自用工之日起跨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该当遵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划定向劳动者每个月付出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元该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遵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划定付出经济抵偿。
前款划定的用人单元向劳动者每个月付出两倍工资的起算时候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第二天,截止时候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元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第二天至满一年的前一日该当遵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划定向劳动者每个月付出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确当日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该当当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划定的职工名册,该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平易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体例、用工形式、用工肇端时候、劳动合同刻日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划定的持续工作满10年的肇端时候,该当自用人单元用工之日起计较,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元被放置到新用人单元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元的工作年限归并计较为新用人单元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元已向劳动者付出经济抵偿的,新用人单元在依法消除、终止劳动合同计较付出经济抵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较劳动者在原用人单元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元协商一致的景象外,劳动者遵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划定,提出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元该当与其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两边该当依照正当、公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笃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纷歧致的内容,遵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划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处所各级人平易近当局及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有关部分为安设就业坚苦人员供给的赐与岗亭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的公益性岗亭,其劳动合同不合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划定和付出经济抵偿的划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划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景象以外商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前提。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元注册地纷歧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尺度、劳动护卫、劳动前提、职业风险防护和当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尺度等事项,依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划定执行;用人单元注册地的有关尺度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尺度,且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商定依照用人单元注册地的有关划定执行的,从其商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元不异岗亭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元地点地的最低工资尺度。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划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元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手艺培训而付出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时代的差盘缠用和因培训发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可是用人单元与劳动者遵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划定商定的服务期还没有到期的,劳动合同该当续延至服务期满;两边还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消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遵照劳动合同律例定的前提、法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元消除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必定工作使命为刻日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元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元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早3日通知用人单元的;
(四)用人单元未依照劳动合同商定供给劳动护卫或者劳动前提的;
(五)用人单元未实时足额付出劳动报答的;
(六)用人单元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元的规章轨制违背法令、律例的划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元以讹诈、勒迫的手段或者落井下石,使劳动者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环境下订立或者变动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元在劳动合同中免去自己的法定责任、解除劳动者权力的;
(十)用人单元违背法令、行政律例强迫性划定的;
(十一)用人单元以暴力、要挟或者不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元违章批示、强令冒险功课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
(十三)法令、行政律例划定劳动者可以消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景象。
(一)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时代被证实不合适录用前提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背用人单元的规章轨制的;
(四)劳动者严重掉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元造成重大侵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元成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元的工作使命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元提出,拒不更正的;
(六)劳动者以讹诈、勒迫的手段或者落井下石,利用人单元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环境下订立或者变动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究查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得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划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克不及从事原工作,也不克不及从事由用人单元另行放置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克不及胜任工作,颠末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亭,仍不克不及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不雅环境发生重大转变,导致劳动合同没法履行,经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动劳动合同内容告竣和谈的;
(十一)用人单元遵照企业破产律例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元出产经营发生严重坚苦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手艺改革或者经营体例调整,经变动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不雅经济环境发生重大转变,导致劳动合同没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元遵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划定,选择额外付出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消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付出的工资该当依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尺度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春秋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必定工作使命为刻日的劳动合同因使命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元该当遵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划定向劳动者付出经济抵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元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遵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划定付出经济抵偿外,还该当遵照国度有关工伤保险的划定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和伤残就业津贴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元出具的消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实,该当写明劳动合同刻日、消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亭、在本单元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元违背劳动合同法的划定消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遵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划定付出了补偿金的,不再付出经济抵偿。补偿金的计较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较。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商定了服务期,劳动者遵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划定消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背服务期的商定,用人单元不得要求劳动者付出违约金。
有下列景象之一,用人单元与劳动者消除商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该当依照劳动合同的商定向用人单元付出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背用人单元的规章轨制的;
(二)劳动者严重掉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元造成重大侵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元成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元的工作使命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元提出,拒不更正的;
(四)劳动者以讹诈、勒迫的手段或者落井下石,利用人单元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环境下订立或者变动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究查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划定的经济抵偿的月工资依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较,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和奖金、津贴和补助等货泉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消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尺度的,依照当地最低工资尺度计较。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依照现实工作的月数计较平均工资。
第四章 劳务调派出格划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元或者其所属单元出资或者合股设立的劳务调派单元,向本单元或者所属单元调派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划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调派单元。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元该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划定的义务,维持被调派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调派单元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调派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调派单元或者被调派劳动者依法消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抵偿,遵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划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调派单元违法消除或者终止被调派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遵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划定执行。
第五章 法令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元违背劳动合同法有关成立职工名册划定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期限更正;过期不更正的,由劳动行政部分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元遵照劳动合同法的划定该当向劳动者每个月付出两倍的工资或者该当向劳动者付出补偿金而未付出的,劳动行政部分该当责令用人单元付出。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元违背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调派划定的,由劳动行政部分和其他有关主管部分责令更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调派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尺度处以罚款;给被调派劳动者造成侵害的,劳务调派单元和用工单元承当连带补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背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劳动行政部分遵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划定处置。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元因订立、履行、变动、消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整仲裁法》的划定处置。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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