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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人平易近当局
文 号:温政令第139号
发布日期:2013-09-17
执行日期:2013-11-01
《温州市生育保险法子》已市人平易近当局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经由过程,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
市长 陈金彪
2013年9月17日
温州市生育保险法子
第一条 为维持职工正当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时代取得经济抵偿和根基医疗服务,平衡用人单元生育承担,增进妇女平等就业,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护卫出格划定》等有关法令律例,连系我市现实,拟定本法子。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度机关、企业、事业单元、社会集体、平易近办非企业单元、有雇工的个别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元)及其职工(含雇工),该当遵照本法子划定加入生育保险;用人单元该当为本单元全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是同级人平易近当局同一经管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营业。
处所税务机关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各级财务、审计、监察、卫生、生齿计生、工会、妇联等部分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温州市区和各县(市)别离作为自力的统筹地域,依照属地经管的原则,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利用和经管。
原实施行业统筹单元职工的生育保险依照国度和省有关划定执行。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依照“以支定收,出入均衡”的原则筹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元缴纳,职工小我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组成:
(一)用人单元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钱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收入;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实施专款专用,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均衡财务预算。
生育保险基金对照根基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法子计息。
生育保险基金不得减免,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用人单元该当依照全数职工工资总额0.8%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国度机关、事业单元职工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其加入企业根基养老保险的职工依照企业根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企业单元缴费基数依照市当局有关划定执行。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够利用时,由统筹地域处所财务予以保障。
统筹地域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该当会同财务部分,按照生育保险基金出入环境,实时提出生育保险费率调整方案,报经同级人平易近当局核准后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元该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法子》划定,向主管地税部分和所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打点生育保险缴费挂号手续和生育保险挂号手续。
用人单元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挂号事项发生变动的,该当自终止或者变动之日起30日内依照划定向原挂号机构打点刊出或者变动挂号手续。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产假时代的生育津贴;
(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实施打算生育手术和合适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四)国度划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头可按划定享受生育医疗费补助。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需同时具有下列前提:
(一)职工在生育或者实施打算生育手术时,用人单元及其职工已按划定加入生育保险并持续缴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
(二)合适国度、省、市划定前提生育或者实施打算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三)职工申请付出生育保险待遇时,其生育保险关系处于存续状况。
享受公事员医疗津贴的机关事业单元新考录或者调入的编制内职工,在生育或者实施打算生育手术时已按划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并合适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划定的,可以依照划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合适本法子第十一条划定的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怀胎时,依照下列划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怀胎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终止怀胎或者怀胎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二)怀胎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怀胎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怀胎4个月以下终止怀胎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景象的,可以增添生育津贴:
(一)生育时遇难产实施剖宫产、采取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的,增添15天的生育津贴;
(二)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添15天的生育津贴。
国度调整生育休假刻日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依照产假刻日和生育或者终止怀胎时职工地点用人单元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计较公式为:生育津贴=用人单元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用人单元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上年的社保年度该用人单元申报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对应的累计参保总人数确定。昔时新成立的用人单元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该用人单元参保职工第一个月申报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平均数计较。
用人单元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依照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较;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依照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较。
第十四条 生育津贴与产假时代职工本人工资不克不及反复享受。用人单元已按划定付出职工产假工资的,依照就高原则,反复部份由用人单元扣回。
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应享受的工资收入的,不足部份由用人单元依照国度和省市有关划定补足。
第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在怀胎期、临蓐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合适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规模的医疗费用。
打算生育医疗费包括职工因打算生育实施放置(掏出)宫内节育器、实施输卵(精)管结扎(复通)手术、实施人工终止怀胎术等发生的,合适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规模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规模依照《浙江省根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次》及《浙江省根基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次》等有关划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合适本法子第十一条划定,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照下列尺度享受生育医疗费补助:
(一)怀胎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或者怀胎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助为2200元;
(二)助娩产的,医疗费补助为2800元;
(三)剖宫产的,医疗费补助为4000元。
第十七条 合适本法子第十一条划定,职工因打算生育实施放置(掏出)宫内节育器、实施输卵(精)管结扎(复通)手术、实施终止怀胎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照下列尺度享受打算生育医疗费补助:
(一)怀胎3个月以下终止怀胎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助为300元;
(二)怀胎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怀胎的,医疗费补助为600元;
(三)怀胎7个月(含7个月)以上终止怀胎的,医疗费补助为1800元;
(四)放置(掏出)宫内节育器,医疗费补助为70元;
(五)皮下埋植(掏出)术,医疗费补助为120元;
(六)绝育手术,医疗费补助为300元;
(七)复通手术,医疗费补助为2000元。
职工打算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治费用,依照《关于解决城镇职工打算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108号)执行。
第十八条 享受公事员医疗津贴的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打算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在定额尺度之内的,依照定额尺度付出;跨越定额尺度的,跨越部份由公事员医疗津贴基金依照划定予以付出。
职工(含职工未就业配头)生育或者实施打算生育手术,已享受城乡居平易近根基医疗保障(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依照定额尺度予以补差。
女职工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域时代生育或者实施打算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付出医疗费用。
女职工领取成婚证书前终止怀胎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付出生育津贴。
第十九条 合适本法子第十一条第一款划定的职工,因故间断生育保险关系累计不满2个月(含2个月),继续加入生育保险并持续缴费后生育或者实施打算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因故间断生育保险关系2个月以上的,须从头持续缴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生育保险费后生育或者实施打算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生育保险缴费明细记实,可以归并计较缴费刻日。
第二十条 生育保险待遇,随经济成长和生育医疗程度的转变作响应调整。具体的调整法子,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财务和卫生行政部分研究赞成,报同级人平易近当局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合适本法子第十一条划定的职工,该当在产后或者术后1年内向所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待遇时需供给下列材料原件:
(一)本人身份证和成婚证;
(二)打算生育经管部分出具的打算生育证实;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实、出院记实或者医疗证实书;
(四)医疗费用收条等有关材料。
职工未就业配头申请生育医疗费补助时,需供给户籍地点田主管部分出具的配头未就业证实(掉业证)或者在家务农证实、配头本人未就业许诺书。
受拜托代为申领的被拜托人,需供给申领人出具的拜托书和被拜托人的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前提进行审核,并按划定付出待遇。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均不得截留、减发和调用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助和打算生育医疗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 女职工在怀胎期、临蓐期、产褥期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女职工在生育时代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合适根基医疗保险划定付出规模的,由根基医疗保险基金依照划定付出。
第二十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施出入两条线和财务专户经管,由财务部分依法进行监视。
审计、监察部分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出入环境进行监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元未按本法子划定为职工打点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并持续缴费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元依照本法子划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尺度付出。
第二十七条 单元和小我违背本法子划定的,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划定依法予以惩罚;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可以连系当地现实,拟定具体实施法子。
第二十九条 本法子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2009年4月17日温州市人平易近当局发布的《温州市人平易近当局关于点窜〈温州市生育保险法子〉的决议》(温政令第110号)同时废除。
本法子发布前已加入生育保险并在2014年4月1日前生育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继续依照温政令第11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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