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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平易近共和邦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 第 13 号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历经管划定》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经由过程,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部 长 李盛霖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历经管划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晋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程度,按照国度有关划定,拟定本划定。
第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历经管合用本划定。
第三条 国度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施从业资历轨制。
从业资历轨制包括测验、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历证件经管轨制。
第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历经管工作该当公允、公道、公开和便平易近。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该当依法经营、诚笃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平安。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历经管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交通运输主管部分负责组织带领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历经管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经管机构(含出租汽车经管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历经管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历测验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测验。
全国公共科目测验是对国度出租汽车法令律例、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平安运营等具有遍及规范要求的常识测试;区域科目测验是对处所出租汽车政策律例、经营区域人文地舆和交通线路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常识测试。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历测验实施全国同一测验纲领,依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测验工作规范和法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分该当成立响应的测验题库。全国公共科目测验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测验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经管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经管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测验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经管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该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历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地点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经管机构申请加入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历测验。
第十条 申请加入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历测验的,该当合适下列前提:
(一)获得响应的灵活车驾驶证3年以上;
(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划一以上责任的交通变乱。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历测验的,该当供给合适第十条划定的证实材料:
(一)灵活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有关部分或者单元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划一以上责任的交通变乱记实证实;
(三)身份证实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经管机构对合适申请前提的申请人,该当依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历测验工作规范实时放置测验。
初次加入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历测验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测验该当在初次申请测验的区域完成。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经管机构该当在测验竣事10日内发布测验成就。测验及格成就有用期为3年。
全国公共科目测验成就在全国规模内有用,区域科目测验成就在地点地行政区域内有用。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历测验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测验均及格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经管机构该当自发布测验成就之日起10日内核发《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历证》(以下简称从业资历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历证式样参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管划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划定执行。从业资历电子证件另行划定。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历证发证机关审定的规模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该当加入当地的区域科目测验。区域科目测验及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经管机构核发从业资历证。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六条 获得从业资历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该当经道路运输经管机构从业资历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历注册有用期为3年。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该当聘请获得从业资历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打点从业资历注册后再放置上岗。
第十八条 申请从业资历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该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历注册挂号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历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定的劳动合同或者聘请和谈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地点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经管机构申请注册。
个别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勾当的,持其从业资历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道路运输经管机构该当在5日内打点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历证中加盖注册章。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用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该当在有用期届满30日前,向地点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经管机构申请延续注册。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平易近事行为能力,或者遭到刑事惩罚且刑事惩罚还没有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历注册有用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消除劳动合同、聘请和谈或者经营合同的,该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陈述,并申请刊出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变动服务单元的,该当从头申请注册。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该当按划定完成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周期自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历注册之日起计较。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3年。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每一个持续计较的继续教育周期内,该当接管很多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注册时候满3年的,也该当接管很多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同一拟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纲领并向社会发布。继续教育纲领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律例、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平安运营和节能减排常识等。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出租汽车企业为主组织实施。
具有前提的出租汽车企业经市、县级道路运输经管机构存案后,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不具有前提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别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当,具体包括以下形式:
(一)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存案的收集长途继续教育;
(二)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经管机构存案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该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地点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经管机构报备,道路运输经管机构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历证中予以记实。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管机构该当增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环境的监视查抄。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该当成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打算、继续教育师资环境、参培学员挂号表等纳入档案经管,并接管道路运输经管机构的监视查抄。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违背本划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经管机构责令更正:
(一)未经存案私行从事继续教育或者供给子虚继续教育资料的;
(二)未依照继续教育纲领要求组织响应继续教育的;
(三)发布继续教育子虚信息的。
第五章 从业资历证件经管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历证由交通运输部同一制发并拟定编号法则。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经管机构负责从业资历证的发放和经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历证遗掉、毁损的,该当到原发证机关打点证件补(换)发手续。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打点从业资历证补(换)发手续,该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历证补(换)发挂号表》(式样见附件3)。道路运输经管机构该当对合适要求的从业资历证补(换)发申请予以打点。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该当携带从业资历证。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历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捏造或者变造。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该当维持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正当权益,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历注册、继续教育等供给便利。
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经管机构该当增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经管,将其违法行为记实作为服务质量诺言查核的根据。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经管机构该当成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历经管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历经管档案包括:从业资历测验申请材料、从业资历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实、违法行为记实、交通责任变乱环境、继续教育记实和服务质量诺言查核成果等。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发证机存眷销其从业资历证。从业资历证被刊出的,该当实时收回;没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通知布告作废。
(一)持证人灭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刊出的;
(三)持证人到达法定退休春秋的;
(四)持证人灵活车驾驶证被刊出或者被撤消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有平安运营前提景象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消其从业资历证,并通知布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态不再合适从业要求且没有自动申请刊出从业资历证的;
(二)发生重大以上且负划一以上责任的交通变乱的。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进程中,该当遵纪遵法、文明行车、优良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载;
(二)议价;
(三)途中甩客;
(四)居心绕道行驶。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该当增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经管机构该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六章 法令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背本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经管机构责令更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一)未获得从业资历证或者超出从业资历证审定规模,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勾当的;
(二)利用掉效、捏造、变造的从业资历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勾当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历证的。
第四十三条 违背本划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经管机构责令更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依照划定携带从业资历证的;
(二)未打点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勾当的;
(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居心绕道行驶的。
第四十四条 违背本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经管机构责令更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请未获得从业资历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勾当的;
(二)聘请未按划定打点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勾当的;
(三)不依照划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第四十五条 违背本划定,道路运输经管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罚;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一)未按划定的前提、法式和刻日组织从业资历测验及核发从业资历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实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合法好处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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